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管理,促进协会发展,根据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本会是由拍卖企业和有关部门志愿组合而成的社团组织。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入会条件:
1、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会章程,能够履行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愿意为全省拍卖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2、本会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发展对象
1、辽宁省行政区内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2、相关的拍卖业管理部门与社会团体;
3、开展拍卖理论研究、教学、咨询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初审。由本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3、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变化动态,有针对性的开展会员服务;
第八条 建立会员联系制度,保持协会和会员之间信息联络畅通;
第九条 信息沟通
1、会员单位需定期向本会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2、本会定期向会员单位反馈行业信息资料,提供本会刊物。
第十条 定期召开会员会议,交流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讨论拍卖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建议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法律政策支持及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一年不交纳会费的,给予通报警告,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退会与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自愿退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履行退会程序,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1、连续二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2、连续二年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本会形象声誉的;
会员除名应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和事由说明材料,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向被除名者下达除名通知书,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每年应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会长单位10000元/年。
第十六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如不能按期交纳会费的,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延期缴纳会费申请,说明因由,备案存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3年10月11日,经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