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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拍卖通讯(第四十九期)
编辑:省拍协   发布时间:2014-12-11 11:23:06 浏览次数:8423次

辽宁拍卖通讯

总第49

   

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主办                    20141021

协会动态

省拍协三届二次会长会议在盘锦召开

关于通过辽宁拍卖网发布拍卖公告情况的通报

关于拍卖企业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

关于印发聘任通讯员名单的通知

行业资讯

中国拍卖行业2014年上半年经营情况报告

我省拍卖业前三季经济效益指标明显下滑

文件汇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拍协印发拍卖基金管理办法

中拍协印发《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拍协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

中拍协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指导规范》

中拍协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保存管理指导规范》

中拍协发布《中国机动车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通讯员稿件摘登

关注失能老人   拍卖人再献爱心


 


 


 

协会动态

 

省拍协三届二次会长会议在盘锦召开

 

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二次会长会议于923日在盘锦市召开,刘志坚、苗华甫等14名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围绕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建设和司法拍卖改革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会议认为,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公共资源拍卖集中交易,是从体制机制上保障拍卖活动公开、透明、规范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拍卖场所标准化和拍卖手段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对于堵塞拍卖漏洞与规范拍卖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前一阶段,各地在推进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建设和司法拍卖改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特别是沈阳、大连两个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建成使用,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导作用。会议议定,下一步协会工作的主要任务,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沈、大两个公拍中心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其它市公拍中心建设,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协调解决公拍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尽快完成全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体系建设任务。同时,要继续做好司法拍卖协调工作,积极反映行业诉求,争取拍卖市场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会议还商定,将于10月下旬组织部分人员赴上海等地进行公拍中心建设方面的学习考察活动,以推动我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通过辽宁拍卖网发布拍卖公告情况的通报

(辽拍协发[2014]14号)

各会员单位:
    
自年初《辽宁拍卖网》拍卖公告栏目开通以来,各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拍协《关于通过辽宁拍卖网发布拍卖公告的通知》(辽拍协发[2013]13号)精神,在当地媒体公告的同时,积极向《辽宁拍卖网》上传公告,据统计,截止8月末,各地拍卖企业累计通过辽宁拍卖网发布拍卖公告480条,在扩大拍卖宣传、提高拍卖效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提升了社会各界对协会网站的关注度。
    
总体看,目前协会网站拍卖公告栏目运行情况是好的,尤其是辽宁建投、营口先峰、大连物华、本溪市拍、辽宁天亿、朝阳经典、阜新彩蕴、沈阳房地产、抚顺市拍、辽宁中天、辽宁天启、铁岭固仑、辽宁嘉禾、辽宁百信、辽宁宝锋等单位,对此项工作比较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公告上传率达到了100%,现予通报表扬。但是,由于此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宣传工作也不是十分到位,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落实情况不够理想,有的公告上传率不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上传。为此,协会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公告上传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进行工作考核,确保拍卖公告上传率达到100%,协会也将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协会希望,各会员单位要支持、配合协会的工作,尤其是各理事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上下齐心,共同把拍卖公告栏目做好,争取把《辽宁拍卖网》打造成全省最为权威的拍卖信息发布媒体。
                                         
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
                                          2014
919

关于拍卖企业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

(辽拍协发[2014]15号)

 

按照商务部关于“拍卖企业应定期报送信息”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拍卖企业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据《全国拍卖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情况督查结果,今年前九个月我省拍卖企业信息报送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够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定期上报统计信息,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漏报、错报现象明显减少,计量单位方面的差错已基本消除,从而为保障全省拍卖行业统计工作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信息报送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企业在取得拍卖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未及时在商务部《拍卖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备案登记,也没有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二是有的企业对信息报送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信息报送工作时断时续;三是个别企业填报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错报、漏报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报送工作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统计报送制度是拍卖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是拍卖企业应尽的义务。各拍卖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工作落实到位。

二、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和企业内部信息审核把关制度,相关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断线。

三、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和引导统计人员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特别是要把指标含义、归类方法搞清楚,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降低信息报送差错率。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跟踪管理。今后我会将定期通报信息报送工作情况,督促企业提升信息报送工作水平。

 

附件:

1.未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登记和未报送信息企业名单。

2.2次以上未按时报送信息企业名单。

 

 

                                          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

                                           20141021

 

附件1.

未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备案登记企业名单

 

大连钰丰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中强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汉海拍卖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隆亿拍卖有限公司

盘锦亿通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宝瑞祥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信源通拍卖有限公司

营口诚泰拍卖有限公司

营口高胜拍卖有限公司

营口益诚拍卖有限公司

营口鑫利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益祥拍卖有限公司

已备案登记但未报送信息企业名单

大连禄源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长信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商信拍卖行

辽宁嘉实拍卖有限公司

 

附件2.

2次以上未按时报送信息企业名单

辽宁中兴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亿丰拍卖有限公司

鞍山逸品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营财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华艺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

沈阳同德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晟钰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中鸿信拍卖有限公司

朝阳融达拍卖有限公司

锦州市冠诚国资公物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百世通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金顶拍卖有限公司

沈阳嘉士诚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东方画廊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富创拍卖行有限公司

抚顺市鑫麟拍卖有限公司

抚顺天盛拍卖有限公司

朝阳祥盛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拍卖行

大连成功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融泽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融通拍卖行有限公司

大连双嘉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嘉诚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汇通拍卖行

辽宁合众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嘉鹏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瀚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盛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北方资产拍卖有限公司

本溪市诚信拍卖行

阜新市铭远拍卖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聘任通讯员名单的通知

(辽拍协发[2014]16号)

 

各会员单位:

      按照协会《关于建立通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辽拍协发[2014]08号)部署,经会员单位推荐,省拍协审核,三届二次会长会议审定,决定聘用王勇等75人为本会通讯员,名单如下:

 

沈阳市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中天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

 

辽宁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省拍卖行

林泽峰

沈阳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

 

辽宁泰德拍卖有限公司

 

沈阳市房地产拍卖行有限公司

白东旭

辽宁哈德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名成拍卖行有限公司

        甘东来  潘轶雄 

辽宁嘉丰拍卖有限公司

崔泓波

辽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国信拍卖有限公司

常云松

辽宁天启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

裴依娜

辽宁华安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诚大拍卖有限公司

马晓卓

辽宁宏基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嘉和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

鞠文雪

辽宁东方画廊拍卖有限公司 

潘福红

辽宁宝锋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大众金融资产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中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宝德拍卖有限公司

杨秀慧

辽宁中顺拍卖行有限公司

刘英男

辽宁天华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春秋拍卖有限公司

张晓雨

辽宁营财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古金拍卖有限公司

施剑波

大连物华拍卖有限公司

李红敏

辽宁虹霖拍卖有限公司

何玉华

辽宁瑞兴产权拍卖有限公司

赵全发

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三江源拍卖有限公司

汤琳丽

辽宁中联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汇丰拍卖有限公司

 

大连中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周丽艳

大连大拍拍卖有限公司

 

鞍山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金茂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万典拍卖有限公司

 

鞍山市金鸣拍卖行有限公司

 

辽宁瀚琳拍卖有限公司

韩小红

辽宁宏都拍卖有限公司

孟凡龙

辽宁金信园拍卖有限公司

 

抚顺富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抚顺奥克森拍卖有限公司

 

本溪市拍卖有限公司

杨晓博

辽宁天泽佳润拍卖有限公司

 

辽宁嘉汇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拍卖业有限公司

邓旭东

凤城市拍卖行

 

东港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孙玉梅

辽宁大元拍卖有限公司

李仲元

锦州运通拍卖有限公司

刘哲铭

营口市拍卖寄卖有限公司

 

营口公物拍卖行

丛德平

营口先峰拍卖有限公司

 

阜新市彩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世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何丽艳

辽宁天亿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苏白伟

铁岭市固仑拍卖有限公司

 

铁岭保利拍卖有限公司

 

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

张淑丽

朝阳宏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银浩拍卖有限公司

 

朝阳燕兴拍卖有限公司

 

盘锦市财产拍卖有限公司

唐树明

盘锦金信拍卖行有限公司

 

盘锦惠丰拍卖有限公司

 

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

李雷明


                                       

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

                                         20141021

 

行业资讯

中国拍卖行业2014上半年经营情况报告

一、上半年拍卖行业经营的宏观背景

2014上半年,国家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期”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提质增效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基调。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经济数据来看,上半年我国GDP同比增长7.4%,相比去年同期7.6%的增长有0.2的降幅,经济增速明显减慢。

在相关政策层面,上半年以来,城镇化、土地制度改革、金融制度改革等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相关的制度建设成为政府工作着力点;同时,中央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导向,陆续出台了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系列文件,不仅涉及企业工商登记、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等具体政策,更有涉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公务用车制度等全面改革、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宏观政策,为拍卖行业的发展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以及政策层面市场导向作用发挥的影响,提质增效、优化结构也成为了上半年中国拍卖行业发展的关键词。一方面,传统司法拍卖业务持续下降、房地产拍卖业务先热后冷,但另一方面,机动车业务快速起飞、股权债权等业务的新一轮增长迹象也开始出现。包括股权债权类、无形资产类、机动车类、农副产品类、文物艺术品类业务等在内的多个类别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和调整。新的业务转型、新的政策变动,带来了行业发展中的困难,也带来了新的机遇。

二、上半年拍卖行业基本情况

(一)行业规模

据“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共有拍卖企业6329家,比去年同期增加330家。其中,北京市拍卖企业总数550家,居全国之首,上半年新增52家 ;广东省企业总数531家,位列第二,上半年新增8家。除广东、北京外,企业总数在300家以上的省市还有江苏、山东、河南、浙江,企业总数分别为392家、389家、317家、300家。

行业从业规模继续保持稳中有升,截至6月末,全国拍卖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9888人,全国共有注册拍卖师11607人,会员企业2544家。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58日青海省拍卖行业协会正式成立,至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省级协会成员已完全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

(二)行业经营综述

今年上半年全国拍卖行业成交额2388.1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8%;拍卖成交场次25252场,比去年同期减少1145场;主营业务收入35.5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9.9%;营业税金2.1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25%。总的来说,上半年成交状况与去年同期相比有一定降幅,但主要业务成交结构也更加趋于平衡。

其中,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和机动车拍卖业务增幅为前三甲。股权债权类业务上半年累计成交114.1亿元,比去年同期64.6亿元的成交额增长76.6%,出现资产处置的明显增长;无形资产类拍卖成交152.9亿元,同比增幅57.5%,一些类似“中国-亚欧博览会冠名权拍卖”的新开发项目表现较好;机动车业务成交35.7亿元,同比增长44%,其中公车拍卖业务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此外,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文物艺术品业务持续调整,共成交126.5亿,在2013年市场企稳基础上微增1.6%,调整势头基本稳定。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业务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收缩形势下成交额出现下降。上半年,房地产拍卖业务成交752.4亿元,同比下降2.4%;土地使用权业务成交1081.3亿元,同比降低14.2%,在整体拍卖业务中的比重下降了5个百分点。

三、2014年上半年拍卖行业经营特点

(一)拍品结构与主要拍品成交特点

2014年上半年,全国拍卖业务结构基本保持稳定。尽管受政策形势影响,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成交额及业务占比均双双下降,但以土地使用权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为主的拍卖业务格局仍未发生根本变化,两项业务占比仍近8成,为76.8%。与此同时,上半年不同拍品类别的成交情况也呈现出了调整分化的特点。

1.房、地产拍卖市场先热后冷

2014年上半年房地产与土地使用权业务分别成交752.4亿元、1081.2亿元,成交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均有所降幅,分别下降2.4%14.2%。同期,全国各地土地出让市场也出现了先热后冷的走势,上半年全国 300 个城市土地出让金额同比减少20%3月份起,土地出让金同比由升转降,地方政府推地节奏放缓,房企拿地日趋谨慎。受此影响,上半年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出现了先热后冷的走势,由1月份同比11.1%的增幅走低到6月份同比23.8%的降幅。

2.国有资产处置业务带动股权、债权业务提升

2014年上半年股权债权拍卖业务同比有较大涨幅,累计成交114.1亿元,同比增幅达到76.7%,其中近一半的业务集中在国有资产处置。随着国资处置的持续进行,新一轮股权债权拍卖业务的增长或正开始。

3.文物艺术品拍卖稳中呈现多元化

2014年上半年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表现不俗,上半年成交126.5亿元,同比微涨1.6%。尽管自2011年秋季开始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调整仍在持续,但在2013年企稳回暖的基础上,本轮春拍继续保持稳定,行情表现更为扎实,市场呈现出诸多亮点:资金层面变化明显,投资性资金进场减少;业务板块调整明显;新藏家群体入场现象比较突出;具有开拓性、学术研究性的拍卖公司春拍斩获颇丰。这些变化透露出后期拍卖市场发展的强烈信号,表明2014年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正在企稳中不断寻求自我完善。

4.机动车拍卖持续快速增长

2014年上半年机动车业务,同比有较大增幅,达到44.3%,成交额35.7亿元,继续保持了自2011年以来的快速增长态势,机动车拍卖业务持续起飞已成为事实。

值得关注的是,受各地陆续开展的公车改革影响,进入2014年后,政府委托的车辆拍卖业务增长明显,上半年成交11.3亿元,相比上年同期的6.3亿元增长了79.4%,占到当期机动车拍卖成交总额的三成。

实际上,自2011年以来,政府委托机动车拍卖业务量逐年增加,特别是近两年来随着温州、上海等地车改率先展开,政府公车改革取消车辆额拍卖数量持续上升。从2011年至20146月,全国政府委托的机动车拍卖业务成交额共46.6亿元,其中,上海、山东、广东、浙江、内蒙,五省市成交最多,共成交20.2亿,占近三年半中政府委托机动车成交额的43.3%,为各地公车拍卖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案例。

可以预见,随着7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两个文件的出台,公车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已经明确,从今年下半年到2015年底,各地党政机关的公车拍卖有望成为综合性资产类拍卖企业进入机动车拍卖市场的良好转型机遇。

(二)主要项目来源结构特点

2014年上半年,全国拍卖业务成交额的委托来源结构基本保持稳定,法院、政府委托仍占据七成份额。但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政府委托拍卖业务都不同程度出现了成交额减少。一方面,受司法拍卖政策持续不明朗影响,各地法院进行淘宝网上司法拍卖试点的省市有所增多,兼之房地产市场的下滑,使得上半年司法拍卖成交额同比下降20.8%,较去年同期减少100亿,在行业整体业务中的比重也下降了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降的影响,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要品类的政府委托拍卖业务也出现了持续下调。一季度,政府部门委托业务成交644.6亿元;二季度成交645.5亿元,带动上半年政府委托拍卖业务的成交额出现了4.7%的下降。与此同时,2014年上半年金融机构和

其他机构委托同比则有所上升,其中金融机构同比上升13.3%,累计成交金额69.4亿元,其他机构同比上升11.1%,成交金额430.1亿元,主要业务来自于国有资产、不良资产处置等。

(三)区域分布特点

2014上半年我国内地三大经济区成交状况分别为:

东部11个省市累计成交1490.9亿元,占上半年成交总额的62.43%,成交额同比下降7.6%。一线城市土地供求萎缩是东部地区成交额下降的主要原因。中部8省本月累计成交418.1亿元,在上半年成交总额中占比17.51%

西部地区累计成交额490.2亿元,成交额占比为20.1%,上半年成交额反超中部地区。成交居于前三位的省份是四川省、重庆市和甘肃省,成交额分别为226.9亿元、62.5亿元和53.4亿元。上半年西部地区同比增幅居前的省份是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和甘肃省,增幅分别为150%113.9%101.1%

四、下半年行业发展的预期

2014上半年中国经济呈现“前高后低” 的态势,在中国经济趋缓的因素中,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调整是核心因素。由于房地产及相关产业对GDP的贡献度达到了30%,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不可避免地给经济增长带来很大冲击,相关产业表现出明显的同步下行态势,进而影响到拍卖市场的整体表现。但是,随着上半年以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公务用车制度等全面改革、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宏观政策也将陆续落实到位,为下半年行业经营的调整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预计2014年下半年拍卖行业在发展中将呈现以下特点:

(一)总成交额增速或持续放缓

201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受信贷持续收紧,不动产登记制度、税费环境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下行压力明显。目前楼市已经步入周期性调整期,房地产行业今年的整体下行趋势已经明朗。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国房景气指数”为95.02,比上年同期回落2.24点,比上月回落0.77点,创一年来新低。同时今年以来土地市场流拍增多,房企竞价积极性降低,这些外部市场环境将对房地产拍卖业务占比超七成的拍卖业产生深刻的影响,进而拉动总成交额增速放缓。

(二)政策调整持续进行

2014年下半年,拍卖行业的政策环境或将持续调整。一方面,围绕公共资源平台整合的相关政策协调已成行业工作重点。如相关部门能吸收行业意见,将拍卖纳入成为统一平台的交易方式之一,将为行业参与公共资源处置带来政策保障;另一方面,酝酿已久的“营改增” 税制改革已提上2014年下半年日程,“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给行业税收造成的被动局面或可得到彻底扭转。

(三)公车拍卖将成增长亮点                                      

随着全国范围公车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公车拍卖有望持续升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在这一公车改革的背景下,可以预期,从今年下半年到2015年底,各地党政机关的公车密集拍卖将为拍卖行业的业务增长提供新的亮点,进而带动社会车辆拍卖业务的增长。

(四)新一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拍卖业务或将启动

2014年上半年金融机构委托拍卖业务同比上升13.3%,累计成交金额69.4亿元,保持了自2013年以来的增长势头。事实上,随着国内经济下行,房地产价格回落,经济增长乏力、投资回报下降等情况迅速波及银行体系,造成了当前不良贷款上升。截至6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024亿元,不良资产率在下半年中预计仍将增长。为化解和降低当地金融风险,7月份,中国银监会批准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和安徽五省市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专门从事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受此影响,进入下半年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有望持续增长,新一轮不良资产拍卖业务或将启动。

(五)网拍有望有规可依

2014年下半年,《网络拍卖规程》国家标准将正式完成审定工作,预计很快正式发布。随着标准的发布实施,网络拍卖将结束无规可依、野蛮生长的尴尬局面,将对网络拍卖活动产生积极的指导意义。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我省拍卖业前三季经济效益指标明显下滑

 

    年初以来,面对宏观经济增速下滑、市场环境压力增大及投资者市场预期下降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全省拍卖企业普遍加大了市场开发力度,提升拍卖服务水平,但是仍然难以遏制经济效益指标急剧下滑局面。

据统计,全省拍卖企业今年1-9月份拍卖成交额实现163.2亿元,同比增长18.2%。与此同时,各项效益指标出现了罕见的下滑局面,其中佣金收入同比减少31.3%,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减少77.7%,营业税和所得税同比分别减少69%80.4%。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综合流拍率首次突破50%关口,今年前九个月全省共举办拍卖会2615场,成交1281场,成交率仅为48.9%,创造了我省30多年来拍卖成交率的历史最低记录。其中,省高法指定的司法委托拍卖交易平台1-9月份发布拍卖公告626个,成交67个,成交率仅为10.7%,成为拉动

全行业拍卖成交率和经济效益指标大幅下滑的重要因素。

 --辽宁省拍协秘书处

 

文件汇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严格财务管理。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分步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四)加强舆论引导。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四)合理核定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试点地区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
  (五)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六)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由试点地区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拍卖底价可参照定额出让标准。
  (七)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八)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九)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十)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十一)加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四、强化试点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规定,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试点申请进行确认,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对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等给予适当支持,按照各自职能分别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管理规定。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要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等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政策,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
  (十四)严格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试点地区要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试点省份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其他地方可参照本意见开展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要跟踪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加强政策研究,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   201486

 

中拍协印发《拍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名称为拍卖基金

第二条  为吸引、动员、争取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国拍卖行业的资助,支持拍卖相关公益事业发展,扩大社会对拍卖行业的认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起设立本基金。

第三条  拍卖基金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捐资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基金在中拍协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财务基金科目,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基金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运作原则,保证基金规范、安全、合理、高效利用,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本基金来源为:

(一)发起人的捐赠;

(二)社会捐赠,即关心拍卖行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现金、实物捐赠;

(三)基金增值,即通过银行存款、投资、持有债券、基金、股票、等理财方式,科学、规范运作基金所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中拍协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方式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本基金应当用于:

(一)   促进拍卖领域新兴专业化市场发展;

(二)   推动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拍卖专业教学研究;

(三)   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加强行业理论建设;

(四)   资助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公益项目;

(五)   其他符合拍卖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使用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助用途、资助使用方式等。

第四章  基金管理机制

第九条  中拍协设立拍卖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筹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管委会原则上由不超过35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中拍协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副主任24人,由主任提名,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委员若干人,由主任从对基金有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的代表人中提名,经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由管委会主任或者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提交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拍卖基金管理规则;

(二)决定拍卖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三)审议和批准拍卖基金的年度预算、资助和投资计划,审议上年度决算;

(四)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委员出席,形成决议须有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公及执行机构;办公室设在中拍协秘书处,由主任一名,成员若干组成。

第十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执行基金筹资计划和资助服务项目;

(三)编制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项目实施报告;

(四)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基金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管委会委员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中拍协常务理事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产生和罢免应当经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管委会委员及其近亲属、基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下列权利:

(一)列席管委会会议,向管委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管委会遵守法律和基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定期(每年)向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向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接受捐赠人和监事的监督和质询,接受行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委员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管委会委员、监事、管委会办公室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五章  基金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当终止:

(一)基金无法按照设立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二)中拍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终止;

(三)发生需要终止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终止后应剩余财产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管理用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展的公益事业。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中拍协印发《拍卖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师的行为,提高拍卖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拍卖师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  拍卖师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拍卖师应当忠于职守,维护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拍卖师应当接受拍卖行业协会、所在拍卖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第七条  拍卖师应当维护自身的职业信誉和拍卖行业的信誉,增进社会对拍卖行业的了解和尊重。

拍卖师在境外主持拍卖会时,应当遵守当地法律相关规定,维护中国拍卖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拍卖师应当勤勉敬业,钻研业务,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

第九条  拍卖师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团结,取长补短,互助共进;禁止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拍卖师、拍卖企业的信誉。

第十条  拍卖师在拍卖企业工作中,应当发挥专业特长,积极配合他人工作。

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第十二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应当衣着整洁、语言规范。

第十三条  拍卖师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拍卖师应当遵守行规行约,积极参加行业活动。

第十五条  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主持超出拍卖企业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不得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  拍卖师不得授权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拍卖师在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对拍卖标的作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对拍卖结果产生不合理预期;

(二)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瑕疵;

(三)无人应价或未达到底价时落槌成交;

(四)对未经公开拍卖程序的标的,虚造拍卖手续确认成交;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八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三)配合、参与或主持以假乱真(标的物)的拍卖;

(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  拍卖师不得与竞买人之间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二十条  拍卖师不得接受拍卖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其行为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拍卖行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应当配合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违反本章禁止性规定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处分。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拍协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

   第一条 [ 目的 ]

  为提高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素养,确保拍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拍卖行业信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 定义 ]

  本守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拍卖企业中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 守法合规 ]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 [ 维护信誉 ]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所属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维护行业信誉。

  第五条 [ 行为举止 ]

  从业人员对待客户应当热情周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第六条 [ 业务素质 ]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文物艺术品拍卖基本业务技能,不断钻研业务,提高职业素养,积极考取有关从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证书。

  第七条 [ 企业管理者 ]

  企业管理者应当依法经营,对行业健康发展具有责任感,科学定位企业经营模式,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 [ 拍卖师 ]

  主持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拍卖师,应当知悉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约,掌握必要的文物艺术品知识,审慎接受拍卖任务。

  拍卖师在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时,不得为非拍卖企业主持经营性拍卖活动;不得主持超出拍卖企业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拍卖标的涉及政府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主持前查看有关审批文件。

  第九条 [ 商业贿赂 ]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贿赂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第十条 [ 保密要求 ]

  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对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要求或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从业人员应保护所属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实施侵犯其它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一条 [ 不正当竞争 ]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 , 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诋毁其它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十二条 [ 劳动合同义务 ]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属拍卖企业的规章制度,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 诚信自律 ]

  从业人员应当以诚信为本,以操守为重,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陈述或不当宣传;

  2.私自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3.与委托人或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4.委托所属拍卖企业拍卖自己的物品;

  5.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所属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操纵市场价格;

  7.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拍卖记录;

  8.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十四条 [ 报告义务 ]

  从业人员发现拍卖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所属企业予以制止,必要时建议所属企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 境外活动 ]

  从业人员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当知悉并遵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维护中国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 附则 ]

本守则是评判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水平的重要依据。从业人员对于从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而本守则未能涵盖的问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予以公正处理。

中拍协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指导规范》

  1 范围

  1.1 本规范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

  1.2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1.3 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属于拍卖人的内部工作流程,拍卖人的审定意见仅作为是否拍卖的依据,不作为拍卖标的的真伪依据。

  2 定义

  2.1 本规范所称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是指拍卖人通过对文物艺术品的审看、研究,决定其是否适合拍卖的过程。

  2.2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确立的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

  3 基本原则

  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是拍卖业务的重要环节,拍卖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审定工作。

  4 基本要求

  4.1 拍卖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定工作;经拍卖人审定后的拍卖标的应符合企业自身经营范围。

  4.2 拍卖标的在可能侵犯第三方隐私或其它合法权益时,拍卖人应持慎重态度,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审定结论。

  4.3 拍卖人应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拍卖标的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力求判断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

  4.4 拍卖人应通过对拍卖标的的综合研究,分析其形式与内涵,力求挖掘其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

  4.5 拍卖人应具备与拍卖标的相应的历史知识、文物知识、自然科学知识,掌握传统的审定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分析方法。

  4.6 审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参与审定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

  5 审定程序

  5.1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拟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审定,根据审定意见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5.2 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应开展内部专家的专业会商,再次判断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拍卖。如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会商的,可征询外部专家意见。

  会商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3 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含有文物的整场拍卖会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

  5.4 拍卖会举办前,拍卖人应重视已知悉的对拍卖标的具名提出的公开或书面质疑,及时做出论证。论证结果与审定结论不一致的,拍卖人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作出妥善处理。

 

 

中拍协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保存管理指导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存放、包装、运输等保管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09)》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拍卖标的存放拍卖人为避免拍卖标的受损,依照拍卖标的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

  2.2 库房管理制度

  拍卖人为确保拍卖标的安全而建立的有关库房管理制度。

  2.3 拍卖标的点交交接双方对拍卖标的名称、编号、数量和保存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详细记录、核对和交接的过程。

  2.4 拍卖标的记录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2.5 拍卖标的包装

  拍卖人使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方法,采用相关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对拍卖标的进行外部保护的过程。

  2.6 拍卖标的运输

  拍卖人因巡展、预展或其它原因,大规模或长途携带、运送拍卖标的。拍卖标的运输包括拍卖人携带及委托第三方托运等方式。

  3. 拍卖标的保存管理

  3.1 库房管理基本要求

  3.1.1 拍卖人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人员进出库房管理,拍卖标的进出库管理,拍卖标的存放、盘点、移交管理,拍卖标的运输包装管理,库房设施和设备定期检查、维修管理等内容。

  3.1.2 库房帐、物须指定专人分开管理。

  3.1.3 库房管理人员须尽职尽责,坚持原则。

  3.1.4 库房管理人员应保持库房整洁,注意库房内温、湿度适宜。

  3.1.5 库房管理应定期从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蛀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与防范。

  3.1.6 库房禁止用作拍卖标的保管以外的用途,包括照相、办公以及非相关物品储存等。

  3.2 库房基本设施

  3.2.1 拍卖标的库房符合国家安全建筑标准和消防要求。

  3.2.2 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影像采集、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的安全保管条件。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拍卖标的,应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

  3.3 拍卖标的存放

  3.3.1 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按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

  3.3.2 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放置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和提取。

  3.3.3 尚未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或需暂存库房的拍卖标的,交接双方须以书面形式签署点交及暂存记录。临时存放拍卖标的须经企业有关责任人同意。

  3.3.4 未上拍和流标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取回,并告知其保管期限。

  3.3.5 拍卖人应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人、买受人明确拍卖标的保管期限及超期存放的处理。

  3.3.6 库房管理人员在每场拍卖会结束后,对库存本场拍卖标的进行账、物盘点。

  3.4 拍卖标的记录

  3.4.1 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并移交拍卖人保管的拍卖标的,拍卖人自交接起,应记录拍卖标的基本信息和状况,直至拍卖标的完成交割或退回后存档。

  3.4.2 拍卖标的记录一般包括:委托拍卖合同编号、委托人、保留价等基本情况;拍卖标的名称、尺寸、数量、质地、形式、作者、创作年代、瑕疵、装裱、包装等拍卖标的状况;拍卖标的的出版、著录、入关手续、购藏记录等相关资料。图录编辑后,增加上拍情况、图录编号等。

  拍卖结束后,增加拍卖标的成交、提货情况。

  3.4.3 拍卖人保管拍卖标的期间,如受委托人要求对拍卖标的进行修复的,需明确责任,并建立完善的修复记录存档备案。

  3.4.4 拍卖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档案保管,拍卖人可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制定拍卖标的记录保密级别及调取规范。

  3.5 拍卖标的出入库管理

  3.5.1 拍卖标的出入库房,须建立齐备的出入库手续和登记,建议采用电子化管理方式。

  3.5.2 拍卖标的入库点交,库房保管员须核对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保存状况以及附加材料等。

  3.5.3 买受人持拍卖标的提取凭证办理提取手续。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后,拍卖人应当场收回拍卖标的提取凭证。

  买受人委托他人提取拍卖标的时,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拍卖标的提取凭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3.5.4 委托人凭委托拍卖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3.5.5拍卖标的临时出库的,由库房保管员负责拍卖标的安全;拍卖标的暂时离开企业营业场所的,须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填写《拍卖标的临时出、入库登记表》(见附录 A),安全由携带人负责。

  3.6 拍卖标的保管操作要求

  3.6.1 接触拍卖标的时,应保持手部清洁与干燥,并根据需要佩戴手套、口罩。

  3.6.2 接触易损拍卖标的时,严禁佩戴饰物。

  3.6.3 接触拍卖标的时,应选择其****受力点,轻拿轻放。

  3.6.4 接触可分离部件的器物,应将各部分分开持拿。

  3.6.5 向他人移交易碎类拍卖标的,应以稳固平台为载体,禁止手递手移交。

  3.7 库房安全管理

  3.7.1 库房应严禁烟火,在明显处悬挂禁止烟火标志。库房内及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3.7.2 库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各类库房设施,填写检查记录,如有故障,立即修理、更换。

  3.7.3 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应有库房管理员在场。

  3.7.4所有进入库房人员禁止携带私人箱包、提袋、大衣、雨具及易燃易爆品,库房内不宜使用钢笔、印油等易污损拍卖标的的文具。

  3.8 库房门禁管理

  3.8.1 库房门禁应采用双人交叉式管理,由专人分开负责,并在企业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3.8.2 库房门禁严禁乱扔、乱放或借予他人。

  3.8.3 库房门禁丢失,应立即报告企业相关负责人。

  3.9 库房盘点管理

  3.9.1 拍卖人应建立库房定期盘点制度,对库存拍卖标的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若有差异,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9.2 库房管理员岗位变更时,应按规定履行拍卖标的移交工作。

 

 

中拍协发布《中国机动车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拍卖行为,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拍卖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拍卖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 30323-2013)和《机动车拍卖规程》(ST/T 10691-2012)等规定、标准和通行惯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机动车拍卖应当遵循依法守规、程序公正、诚信公开、公平竞争、服务标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委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机动车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严格依照相关规范运作。

第五条  拍卖人之间应当相互交流、相互协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

第六条  拍卖人应当倡导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以良好的服务赢得客户。

第七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时,知道委托拍卖车辆的市场价格信息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

第八条  机动车拍卖前,拍卖人应当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车辆的来源、状况、瑕疵等信息,并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拍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或者委托人无权处分的车辆。

第九条  拍卖人应当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车辆的来源、状况、瑕疵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条  拍卖人在机动车拍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恶意降低佣金、不收取佣金、诋毁其他企业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以围标、串通等方式损害拍卖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扰乱拍卖程序顺利进行;

(三)无人应价或者未达到底价时,落槌成交。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拍卖的车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拍卖人不得将机动车拍卖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反对并防止非拍卖人借助拍卖形式开展机动车拍卖业务。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应当积极与其沟通,违约理由合理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违约理由不成立又拒不履行义务的,拍卖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对于两次以上违约的买受人,拍卖人应当向本公约执行机构报送客户违约资料,由公约执行机构将违约人纳入行业不诚信客户名单。

    第十四条  机动车拍卖人应当按照车委会要求,及时提供机动车拍卖活动有关数据、信息,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公约发布机构组织实施。

公约发布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公约成员发布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监督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约成员执行公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应当报送公约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车委会委员单位自愿执行本公约的,在签署承诺书后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开展机动车业务的企业(单位)自愿执行本公约的,可以向公约执行机构提出加入本公约的申请,在签署承诺书后成为本公约成员。公约执行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更新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应当向公约执行机构反映,并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人,必要时可以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公约执行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向公约发布机构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公约成员资格;

(三)取消中拍协车委会委员单位资格;

(四)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

(五)降低或者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

处理建议由公约发布机构研究后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可以是建议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公约发布机构对违反公约的成员处理后,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九条  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应当共同谴责其行为,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公约发布机构对公约执行机构的不公正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车委会主任办公会提议,并经车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车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通讯员稿件摘登

 

关注失能老人 拍卖人再献爱心

    为了给 “关注失能半失能老人” 工作筹集基金,由辽宁省老年基金会主办、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承办的首次辽宁省老年希望工程慈善拍卖会928日在沈阳七星酒店举行。

本次拍卖会得到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原沈阳军区司令员钱国梁、原省政协主席肖作福、原省文联主席郭兴文等老领导及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亚平出席了义拍大会。当代国画大师冯大中、宋雨桂,辽宁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聂成文,辽宁省书协主席王丹,中国现代著名工笔花鸟画家朱朴存,原辽宁画院院长赵华胜等五十余名知名书画家捐赠了他们的作品,宋雨桂等书画大师还在现场挥毫泼墨,引起现场爱心人士的极大关注,整场拍卖会气氛热烈,高潮迭起,有的书画作品现场竞价十余次方落锤成交。当日拍卖会现场成交额高达136万元,所得善款将全部用于老年人慈善事业。

    辽宁建投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慈善拍卖会的承办方,把这次拍卖会作为奉献爱心、造福社会的具体行动,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精心组织策划,安排全国优秀拍卖师时侠先生和全国播音“金话筒奖”获得者房名震先生共同主持本次拍卖会,与此同时,该公司在积极参与义拍活动并承担部分费用外,还捐赠了人民币20万元和10余件名家书画,为辽宁省老年人希望工程贡献出了他们的赤子之心。

 

辽拍协通讯员:鞠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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