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我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在辽宁省公共资源拍卖网(http://www.lngp.org.cn)对彰武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和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的三年经营权进行拍卖;起拍价:14万元/年。
展示时间:2020年09月24日-30日
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报名手续:竞买人在(http://www.lngp.org.cn)按要求注册;并交纳保证金办理。
竞买人主体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有较强的养老服务经验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参与竞标的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拍卖前,参与竞标方,按相关要求缴纳抵押金。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最近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标的基本情况:位于彰武镇园林街5号的彰武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筑面积2553平方米、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建筑面积20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总面积8423.4平方米。经营方式是公建民营,保持房屋作为养老服务用途,其他见附件。
报名时间:2020年10月09日下午15时前办理完毕竞买手续。
另:每周三为车辆拍卖日,拍卖车辆以现场展示为准,此条长期有效。
联系电话:13224189555 2515678
地址: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394-5 门
附件1
彰武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中心、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促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拟对彰武县社会福利中心、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实施公建民营,委托给社会力量组织运营,打造成全县一流的集养老、康复、医疗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经县民政局党组研究,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运营现状
二、公建民营的政策依据
2016 年以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文件,对养老院公建民营提供了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中要求,“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等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民政部、财政部等13 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 号)中要求,“创新服务设施供给方式。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等4 部门印发的《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辽民发[2017]75 号)对规范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工作,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要求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运营方。
上述文件明确提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有利于转变政府对养老机构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补充政府资源的短缺,在提高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让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良好提升的同时,又能替政府承担社会责任,凸显养老院的公益性、福利性和非盈利性,更好的为养老事业服务。
三、运营方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具有较强的养老服务经验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参与竞标的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拍卖前,参与竞标方,按相关要求缴纳抵押金。
3、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最近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运营方遴选方式
县民政局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开竞价拍卖方式确定公建民营养老设施的运营方,确保公开、透明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建民营设施的运营管理
(一)合同约束。养老设施的运营方遴选确定后,县民政局和运营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设施服务定位及作为公有设施保障基本、兜底线的职责,明晰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明确运营方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服务监管主体、方式及要求,明确退出机制等。
1、县民政局、运营方的权利义务。
县民政局为监管方,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合同审查、运营监督等工作。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
2、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等。
产权性质为国有资产,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及医疗服务,服务内容应当规定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运营方不得对拟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格局进行任何改变。
3、价格监测。
运营方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执行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民政局与运营方协议确定。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根据机构登记性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4、合同期限及租金、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额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管理的通知》(彰委办发【2008】18号),确定合同期限为3年。(2)根据合同约定的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及经营范围,对承租彰武县社会福利中心,彰武县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缴纳租金的标准,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法律程序评估确定为每年不低于14万元。运营方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指定帐户缴纳三年租金。(3)保证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在签订合同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局指定帐户一次性缴纳,原则确定为总计20万元,保证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及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追偿等。合同期内,对设施设备的异常损坏,县民政局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对运营方异常退出及不履行合同行为,保证金全额扣缴,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将予以全额退还,不计息。
5、政府供养或补贴对象的保障。
县民政局所属两所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后,应当继续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根据政府保障对象变动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的政府保障床位,确保需托管人员及时入院,保证将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这些对象中,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用。要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6、明确风险责任分担机制、监督机制、争端解决机制。
合同一经签订后,运营方不得以县民政局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由运营方独立承担。
公建民营县社会福利中心和县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的全部人员开支及运行、维护费用由运营方独立承担,全部医疗设备设施和医护人员均由运营方提供和聘用,政府不再进行投入。运营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安全和民事责任。
为维护彰武县社会福利中心现有入住人员和职工的稳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不安排价格调整,职工2个月内不许裁员和降低工资标准。
(二)资产管理。县社会福利中心和县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实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在项目委托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两所养老机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防止资产流失。
(三)机构性质选择。运营方可按合同约定,选择登记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具体登记性质的选择,应考虑当地基本保障床位是否已满足需要等具体情况。
(四)监管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县民政局为监管主休,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的方式。
(五)日常管理。
1、运营方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重大情况,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伤残、意外伤亡等可能影响养老设施运营,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2、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每年定期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五、租金的使用
本着养老设施服务养老的原则,养老服务设施国有民营后产生的租金返还民政部门,用于托管中心、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等养老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改造、归还工程尾款、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特殊情况下的亏损补助等。
六、公建民营评估与终止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县民政局应指导、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做好设施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由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进行平估、审计。
(二)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运营方的监督管理,通过委托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管理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三)县民政局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七、公建民营政策保障
(一)政府要保障基本设施需要。新建养老设施应有较完整的基本设施,保证老年人的基本服务所需,以减轻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负担。
(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政策。
(三)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在委托运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必须在不改变原有设施功能结构、不缩减原有养老床位平均面积、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行。
(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托管人员的,县财政应当将经费转入机构,用于支付这些对象的生活、照护服务等所需费用。
彰武县民政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2
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彰武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园林街3号
联系电话:0418----6949154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彰武县社会福利中心和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
甲方将自有产权,位于彰武镇园林街5号的彰武县社会福利中心建筑面积2553平方米、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一期建筑面积2021平方米的二栋楼房及现有设施设备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经营方式是公建民营,楼房设施设备整体出租。
第二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授权乙方经营3 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经甲乙双方按合同确定日期资产评估登记完毕,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乙方接手即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及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续约。
(四)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金每年 万元。一次性交3年租金 万元,风险保障金20万元,共计 万元,合同签定后5日内乙方租金及风险保障金汇入民政局指定帐户,乙方租金进入民政局指定帐户后合同正式生效。
风险保障金在乙方承包期满后甲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不计息。
第四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租赁期内,乙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装修改造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造成房屋安全隐患。否则,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转租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一)水、电、取暖等费用,在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自行缴纳。
(二)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自行申请安装使用的及原有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
(三)在合同期内产生的各种税费由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政策自行缴纳。
(四)本次租赁采取网上公示,竞价拍卖方式进行,交20万元押金进入投标程序,不中标退还押金。
第七条 续租
(一)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及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二)甲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停止租赁,应当在租赁期满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同意续租的,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协商一致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权。
第八条 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四)在乙方承租期限届满之前,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五)甲乙双方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60天期限内仍未履行;
(六)甲乙双方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七)乙方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九条 评估
甲方只对外出租二栋楼房及内部附属设施设备,对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对资产登记造册。合同解除的评估费用从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第十条 设施设备投入
乙方投入资金对院内进行美化、绿化、硬化及内部部分装备采购及设施的改造后报民政局备案并记入固定资产。采购和改造必须保证质量和安全,有合格证件和相关手续,并报民政局批准。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
(一)合同签定后,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机构法人登记,甲方协助办理。
(二)乙方新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做为承租方和法人主体应独立承担应有的安全义务和相关责任,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乙方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重大情况,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伤残、意外伤亡等可能影响养老设施运营,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四)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每年定期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用途
乙方租用彰武县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彰武县社会福利中心只能用于养老服务及医养结合事业,不得变更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管理方式
乙方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以民办养老机构形式接受甲方进行监管,并享受国家相关补助政策。
第十四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一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需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方式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职工及养员之间发生纠纷,经法律部门裁决后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使用风险保障金进行支付。同时乙方要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将风险保障金补充到20万元。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民政局对本合同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附加条款
(一)为确保彰武县社会福利中心和托管中心现有入住人员的稳定和有效衔接,将事先由甲方与入住人员及监护人进行有效沟通,并一次性解除入住合同,办理退出手续。本着自愿的原则,有入住要求的可从新与乙方签定新入住合同。
(二)对现有工作人员一次性解约,乙方一次性接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素质2个月后自行决定,以择优录用的原则录用为乙方服务人员。
(三)乙方确保在合同签定后,2个月内不安排价格调整。
(四)农村低保人员需要托管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每人每月支付不低于600元费用,乙方给予接收,托管人员控制在10人以内。
第十八条 押金退还
合同签定后,风险抵押金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到期乙方不再租赁全额退还乙方,不计息。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违约和违约金
若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任何一方在没有协调同意的情况下不执行本合同任何一个条款就视为违约,违约方负责赔偿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