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三大评估协会对“拍卖物未成交免评估费”新规提出异议。
近日,江苏省资产评估师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协会三大评估行业协会集体发声向省高级法院出台“拍卖物未拍卖成交的,不收取评估费”提出异议。
事情究竟怎么回事呢?原来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这个规定里最令人瞩目的一点就是“评估公司在出具评估报告时,应同时评估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和快速变现价值,人民法院可以以快速变现价值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拍卖物未拍卖成交的,不收取评估费用。”
这个规定想想其实不合理啊,因为无论拍卖物是否成交,估价师已经评估了物品的价值,付出了劳动,为何要因为“拍卖物未拍卖成交的”,而不收取评估费用呢。
对此《规定》江苏省资产评估师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协会做出了如下回应。
江苏省资产评估师协会建议各资产评估机构暂缓承接我省司法鉴定业务,且11月1日司法鉴定业务需向省评协专案报备。
通知全文
关于承接司法鉴定业务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苏评协〔2015〕58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4号出台以来,在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引起了较大异议,经省评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各资产评估机构暂缓承接我省司法鉴定业务;
二、如个别机构确需承接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技能和知识;2.需配备评估人员的水平和经验验;3.完成评估业务所需时间;4.评估业务的风险和需承担的责任;
三、自2015年11月1日起,各资产评估机构新承接的司法鉴定业务,需向省评协专案报备。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5.10.10
江苏省房地产估价师协会10月12日召开商讨会并形成了“关于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有关的问题”意见,近期将下发到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相关单位。
意见
关于江苏省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苏房估协(2015)字第 13 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4 号出台以来,在全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对其中“拍卖物未拍卖成交的,不收取评估费”等存有异议,应全省各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的请求,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委托人或估价利害关系人不当要求、恶性压价等不当手段承揽估价业务。协会建议暂缓承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委托业务。
二、如确需要承接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应考虑执业能力、执业成本、执业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1、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执业所具备的专业胜任能力,
2、执行评估业务所配备的专业人员质量与数量,
3、执行评估业务应承担的风险,
4、执行评估业务应履行的程序、时间和成本。
自发文之日起,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将所承接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委托情况报省房地产估价协会备案,并将该案例的项目汇总表上传到省协会网站各估价机构省信用档案库中,网址:www.jsrea.cn/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省协会将与省高院保持沟通、协调,并将组织对估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自律督促检查。
江苏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
2015年10月12日
江苏土协:请仔细研读,尽快将你们的建议和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协会
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土地评估机构:
9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4号)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研读,尽快将你们的建议和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协会。
联系人:卢婧
联系电话:025-86599748
联系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大厦603室
附件:《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