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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拍卖法等六部法律作出修改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5-5-4 10:41:11 浏览次数:2344次

 

 

424日,习近平主席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作出修改。其中拍卖法的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该条款的原表述为: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3、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4、删去第六十八条。原为: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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