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服务业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
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通知
辽服函〔2015〕11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服务业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拍卖行业管理,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4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二、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从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3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企业自查与数据核对阶段(
2.初审阶段(
3.审查核定阶段(
三、监督核查工作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本年度监督核查重点为:
(一)企业运营情况。包括企业运行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是否能够正常开展拍卖经营活动,有无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等情况。
(二)企业经营资质情况。包括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拍卖师配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有无擅自变更备案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自行转让《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等行为。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有关规定,本年度不再对拍卖行业从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能够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有无不履行瑕疵说明义务、拍卖企业员工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拍卖活动、拍卖人或拍卖师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不按规定进行公告与展示、不按规定制作拍卖笔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包括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有无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核查数据与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凡发现未按期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的要限时补报,确保上报信息真实准确。
(五)有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凡上年度核查未合格被责令整改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就整改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提交专项报告。
要求企业在自查报告中对上述情况依次作出说明。
四、企业应提交的监督核查材料
(一)《2014年度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书》(附件1);
(二)《2014年度拍卖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2);
(三)《2014年度拍卖企业财务状况表》(附件3);
(四)拍卖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原件由市(县)服务业委核对后当场退还);
(五)注册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期的应同时提交正本原件,以便换发新证);
(七)工商部门出具的拍卖企业2014年度举办拍卖活动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依次夹列在《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报告书》内,不用装订。各企业要统一使用省服务业委印制的报告书,不得以自制表格上报。
五、有关要求
各拍卖企业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上一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实事求是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交各项核查材料要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各市(县)服务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监督核查材料的审核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退回重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疑点或不能正常开展拍卖经营活动的企业要逐一进行现场核查,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查明情况,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保证核查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监督核查期间省服务业委将组织人员对部分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