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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拍协领导到税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编辑:省拍协   发布时间:2014-10-31 14:54:08 浏览次数:2348次

   

    针对部分会员单位反映近期税务部门登门进行增值税专项核查问题,我会在调研论证基础上,积极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刘志坚会长和李亚平秘书长还专程走访了沈阳市国税局,争取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一、拍卖企业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拍卖行为属于中介服务行为,受托拍卖应税货物归委托人所有,拍卖成交价款也归委托人所有,拍卖企业只是在价款转移过程中发挥代收转付作用,其课税对象不应该是拍卖企业。
   
二、拍卖企业的收入来源是佣金,佣金收取标准已由拍卖法明确规定,且成交价越高的部分佣金比例越低,对拍卖企业的课税基础只能是拍卖佣金。
   
三、把不属于拍卖企业收入的拍卖成交价作为拍卖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税基,不符合谁收益谁缴税的国家税收原则。
   
四、目前该项规定在其它省市均未执行。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曾引起全国拍卖行业的强烈反应。经多方交涉,该文件虽未撤销,但是一直没有执行,不仅我省如此,其它省市也均未执行,现在我省单独重提此事是不恰当的。
   
五、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
    1.
在征税对象没有理顺之前,暂缓执行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2.
建议将拍卖价款的增值税征收对象由拍卖企业调整为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处分权人,即拍卖活动中的委托人。
    3.
建议税务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由拍卖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委托人代扣代缴受托拍卖应税货物的增值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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