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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司法阳光面对阴雨雾霾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4-6-27 15:28:58 浏览次数:3414次

    网络时代的今天,几乎没人不知道淘宝网是干什么的。但是人民法院入驻淘宝网开店,他们卖的是什么?理念上最讲究保守的法院与行为上最为开放的商业网站相结合会产生什么样的化学反应?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网络司法拍卖在集聚多项新型优势的同时,在实践操作层面也凸显出与传统理论的水土不服。有鉴于此,本文对这种新型操作模式的理论基础、现实困境、路径选择和风险应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冷静的思考。
     
一、传统司法拍卖的弊端与改革新思路


   
长期以来,司法拍卖环节一直是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区域,尤其在民事执行领域更是饱受诟病:个别拍卖机构限制竞买人参与、与个别竞买人串通拍卖;竞买人之间私自共谋、互相作托;在围标、串标过程中,产生了专门控制、操纵司法拍卖的职业控场人等;1拍卖流程中存在的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甚至有媒体公开揭露了现实中司法拍卖的潜规则拍卖行所得佣金一般按四三三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四成给承办法官,三成给拍卖公司,三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以及各方打点,有时根据情况分成也会上下浮动等等。2司法拍卖领域一度成为了法官沦陷之地。

   
面对传统司法拍卖领域的乱象丛生,相关监管部门及司法系统自身都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急于寻求突破传统机制束缚的新思路。2012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会议则要求各地法院要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拍卖、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司法拍卖新机制。32012年修正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亦隐含着法院可以依职权自主拍卖的深层含义。可见,在转变传统拍卖模式的进程中,引入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建立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的司法拍卖新体制,已经成为司法拍卖改革的新思路。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进路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探索的四种模式及运行分析

   
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在我国起步较晚,但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后,包括浙江、上海、重庆等地的法院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陆续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4在实践中形成四种模式。


   
第一种是以浙江为代表的法院联合商业网站自主拍卖模式,即法院在知名度广、交易量大的第三方交易网站,如在影响较大的淘宝、京东等电子商业网站上建立专门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三方网站提供技术支持,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这种模式充分发挥了市场经济下商业拍卖机制的作用,成交价格高,操作成本低,而且由于所有信息均在网上发布,所有竞买人接受的信息是一致的,竞价过程完全置于阳光之下,公众对司法拍卖的监督得以实现,从根本上减少了人为操作空间,排除了案外干扰因素。浙江法院与淘宝网合作进行的司法拍卖,即属于此种模式。


   
第二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法院委托专业机构网络拍卖模式,即维持当前委托拍卖制度的基本框架,提高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资质要求,并要求拍卖机构入驻专业性网络拍卖平台接受法院的委托拍卖5。这种模式可以在不打破现有拍卖体制的前提下实现网络拍卖,改革阻力较小,但拍卖成本可能会比其他模式要大。上海法院即采取的这种较为保守的改革模式。


   
第三种是以重庆、天津为代表的法院借助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模式,即涉讼资产进入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由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提供司法拍卖场地、发布拍卖信息并代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拍卖公司必须利用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网络平台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协助下进行拍卖,同时要从佣金中支付不菲的报酬给产权交易机构。6这种模式,能使法院借助产权机构加大对拍卖监督。


   
还有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诉讼资产网模式,即依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各级、各地法院在该平台上自行拍卖。7在这种模式下,拍卖成本较低,拍卖效率较高,但由于网站的专业性和影响力因素,导致信息传播范围较小,可能初期仍然无法摆脱传统司法拍卖受众范围狭窄的缺陷。当然,这种情况必然会随着今后司法拍卖改革的深化、网络司法拍卖意识的增强而有所改变。


   
与其他模式相比,浙江模式的改革更为彻底: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过程全靠预先设定系统程序自动进行,****限度摆脱了人为的控制与干涉。如竞买人参与自由、资金流转便利等,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主持竞买过程的不再是容易被操控的人或组织,而是已经设定好自动程序的系统
(8)

    三、网络司法拍卖仍有风险与隐患


     “
看上去很美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创立,正是为了克服传统司法拍卖模式的弊端,但就其本身而言,仍暗含着一些道德、法律隐患及技术风险。传统拍卖环境下的风险防范措施并不能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正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一)竞买人资格的道德歧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近些年来我国网民的数量激增,但由于网络本身覆盖面的有限性以及公民个人意愿选择的偏好,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网络活动的参与者,但他们同样可能是潜在的竞买人,如果单方面采取网络技术手段,将会把相当一部分潜在的竞买人排除在外,构成对竞买人实质上的身份歧视


(二)竞买人义务的不能承受之重

   
淘宝网《司法拍卖竞买协议》第13条规定:法院因特殊情况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作出暂缓拍卖或撤回拍卖的决定,法院及淘宝不向竞买人承担任何责任及一切费用,拍卖保证金按规定全数退还(不计利息)。这里的特殊情况,指代不明。《司法拍卖竞买协议》第14条规定:因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不能如期交割等一切事宜,法院及淘宝不承担相关责任。9 不可抗力还好理解,但这里的不确定因素究竟指什么,无从得知,一旦产生纠纷,面对法院、知名电商的强势地位,竞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三)网络拍卖标的物种类的局限性


   
囿于技术手段的有限性,在线交易物品对身处网络另一端的网民而言缺乏实实在在的观感,加之不同种类的物品本身具有不同的特性,致使通过网络手段展现其特点的难易程度有较大差异。像图书、数码产品等通过文字的辅助描述就能较为精准的反映出主要特征,而另一些物品如珠宝、艺术品、古董等某些特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直接面对时形成的感觉,从而无法仅通过图片或文字的形式来展示。拍卖标的物越是难于描述,竞买人获得有效信息的可能性就越小,其购买意愿或者拍卖品的变价值就越低。另外,也并非所有的物品都适合进行网络拍卖,比如一些动产以及准不动产,虽然实践中已有法院试水此类资产的网络拍卖,但效果如何,尚不能过早作出结论。

    (四)网络拍卖欺诈

网络拍卖具有高度匿名性、法律限制宽松、低的进入和退出费用等特征,10很可能导致网络拍卖欺诈的泛滥。根据互联网欺诈观察中心的报告,大约70%的互联网欺诈形式为在线拍卖欺诈,在网上交易欺诈形式中名列第一。11

   
另外,还有故意错误描述、费用陷阱、不发货、拍卖笼子等欺诈形式,12但由于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出现这些问题,笔者就不再一一阐述。


    
(五)可能带来的司法腐败新问题


   
复杂的网络技术在带来全新体验的同时,也可能成为新的司法腐败问题形成的载体,网络司法拍卖在一定空间内规避了已有的监管机制,使原本较为完善的制度指引发生选择性失效。就外部监管而言,作弊的手段和时机可能更加让人防不胜防,从内部控制来看,防范技术跟进的滞后也可能增加暗箱操作曝光的难度。有学者指出:计算机数据所有者具有完全的修改能力。在风险防范的问题中,难以阻止网络拍卖平台进行自我交易或者与特定人的暗中交易。一旦出现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我国法院和鉴定机关还普遍没有对计算机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13淘宝网买家暴动职业差评师专业修改中差评等事件的暴露,使网络技术被不当使用后的不良后果逐步呈现在公众面前。


   
另外,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还可能会遇到难以避免的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前者主要表现为因自然灾害、电力中断、硬件设备破坏或者老化引起的风险,后者主要表现为对系统信息完整性和保密性的破坏。


      
四、注重网络司法拍卖的宏观应对和微观规制


      (一)细化规则,完善立法

     
笔者以为,可以在拍卖系统中借鉴、引入多种传统拍卖操作规则,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多元化参考。除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还应考虑在未来的立法中着重解决如下问题:进一步明确法院拍卖主体地位;区分法院、拍卖机构、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地位及责任;规定竞拍人的强制身份验证程序,建立网络拍卖诚信及惩罚机制;明确司法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14


     
(二)甄别拍卖品的种类,逐步放宽网络拍卖的入场标准


     
对于拟进行网络拍卖的标的物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品段:中低价位、易辨别、主要特征明显的物品处于适合网络拍卖的****品段,可以大力推行;具备一定专业特征、适用范围有限的专业设备,由于本身面对的竞买者有限,借助互联网的形式可以扩大宣传范围,激发更多潜在的竞买人参加拍卖,也应该尽量采取网络拍卖的形式;涉及房屋、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权利时,要审慎的区别对待,在与房管、城建、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可以有选择的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古董、艺术藏品等具有特殊价值估量方式的物品,鉴于其更多依赖于竞买人基于直观感受形成的心理判断,因此采取互联网+现场的同步拍卖模式更为适宜。对无法归入上述四类或者明显不适于进行网络拍卖的物品,不应当准予进场。但是,不管拍品属于哪个品段,在正式拍卖前都应该进行网上或者线下预展,以保证竞拍者获得充分对称的拍品信息。


     
(三)强化技术支撑和风险防范能力


     
技术能力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技术不给力导致的后果可能直接引发公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质疑。考虑到拍卖活动所希望的受众范围****化、激发更多潜在竞买者的因素,网络司法拍卖系统的界面应当简洁、严谨且易操作,使普通网民可以通过web直接访问,无须繁杂的安装程序。在这个系统中:要设立安全完善的注册机制、网络实名认证机制、网络诚信机制,共享信息,避免网络欺诈的发生;要避免时间误差,保证网络运行与现场的实时同步,兼顾拍卖时间的弹性可变,留有适当变化的余地;所有拍卖活动参与者所应共享的拍卖信息应该及时、同步且无差异,与此同时,作为拍卖人应该能够邀请买家、定义权限、设置拍卖方式,作为旁观者、竞买者等其他参与人,根据其身份不同应该得到不同的安全拍卖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生成经过认证的拍卖结果报告并提供给竞买人;具备能够进行内部流程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并在系统外围建立完善有效的黑客攻击防御系统,例如防火墙。

     (四)构建分离制衡的双向监督体系

     
一方面,要利用好已有监督机制的成熟体系,克服其囿于传统方式的力道不足,将检察机关、人民陪审员、司法监督员等已形成常态的监督力量积极引入网络司法拍卖的各个操作环节,充分发挥长期积累形成的监督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善于利用网络民众围观的自发性和辐射影响,因势利导,将其逐步转变为来自于体制外的自觉监督,发挥网民游离于体制外的自主性、广泛性和积极性,建立与体制内监督完全分离且相互制衡的外部监督体系,有效隔离来自于体制内长期形成的惯性侵蚀。


     
这样通过借助固有的传统内部监督和激发新兴的外部制衡力量,形成多角度的双向监督体系,有效缩限人为操作空间,切断拍卖槌与法槌之间的利益链条,构筑起司法工作者、实际操作人和竞买者之间的防火墙,真正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公正、透明。


    
(五)推行互联网+现场的深度、同步竞价模式


     
所谓互联网+现场的深度、同步竞价模式,即在现场拍卖的同时,同步进行互联网拍卖。这样无论从法律框架、实践操作,还是实际效果来看,技术和法律风险都会降到最低。实践证明,********的拍卖模式是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同步直播式拍卖模式,这也是目前国外采用的主流拍卖模式。15


     
结语

     
网络司法拍卖,竞逐的不仅是利益,还有看得见的正义;赢得的不只是叫彩,还有民意对司法公信力的尊重。作为法院工作历来的敏感区域以及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难点,司法拍卖改革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虽然这一步对整个司法拍卖乃至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改革来说,可能微不足道。但无疑,在这条通往正义的道路上,它注定会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作者: 天津二中院姚强 王丽平)

     1)邓宇:《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21期,第29页。

    
2)参见范军利:《深圳拍卖业教父盛衰录》,载《上海证券报》2006  11  27 日第 A7 版。

    
3 2012 年初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是我国司法拍卖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从这次会议开始,司法拍卖网络化开始成为地方法院竞相探索的方向。

    
4 以笔者就职的法院为例,从2010年就已经开始实行涉诉财产上网拍卖处置制度,规定对于执行工作中需要变价处理的涉诉财产,一律进入当地产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交易平台,通过网上挂牌竞价方式进行拍卖,有效预防暗箱操作等。这些具体的方式、方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与支持。

    
5)参见《借道网络平台兼具传统优点,沪打造司法拍卖上海模式》,上海政法综治网,http://www.shzfzz.net/node2/zzb/shzfzz/jrgz/node1745/u1ai20087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3820日。

    
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拍卖机制创新研究———重庆法院司法拍卖改革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1 4  7 日第 8 版。

     
72012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成全国性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该网站包括拍卖信息网上发布竞买报名网上进行拍卖机构随机选定电子竞价网上开展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从该平台的各种功能来看,距建立全国法院系统司法拍卖平台仅一步之遥。

       (8) 
参见《淘宝网司法拍卖Q&A》,淘宝网,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knowledge-2582698.htm?spm=1.220716.237603.1,最后访问日期2013820日。

     
9)《淘宝网服务中心常见问题》,淘宝网, 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knowledge-2582698.htm?spm=0.0.237603.1.B9ews/#22013820日最后访问。

     
10Wenli WangZoltan HIdVegi etCAn ]ntermediation Shill—Deterrent Fee Schedule(SDFs)working paper20013

    
11JARVENPAA STRACTINSKY NVITALE MConsumer Trust in an Internet Store EJ]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20001(12)45 71

    
12 所谓拍卖笼子,指卖家建立拍卖只是为了获得买家的名字和信用卡号,进而卖家再以黑客行为获取相关不法利益。

    
13)霍玉芳、茅田:《网络拍卖的法律制度与技术阻却》,《国际商报》2012828日版。

    
14)如果出于更加长远的考虑,更为彻底的解决办法是制定独立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这样的体系构建更加符合现代强制执行立法的发展趋势。

    
15)从国际拍卖现状来看,网络技术已经普遍作为拍卖的一种辅助手段。美国拍卖业统计数据显示,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买人中,大约有25名竞买人来自网络竞价,其余75%仍来自拍卖现场竞价。数据摘自任重远、周群:《网络司法拍卖探路》,《新世纪周刊》2012年第29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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